本分署104年度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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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分署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
102.1.1生效
編號 | 鑑定事項 | 地 區 | 收費標準 (新臺幣)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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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基地建物 (二筆以內) |
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 | 3300元 | 1.建物與基地合併鑑價時,就建物所坐落之基地部分,不再 依土地之收費標準另外收取費用。 2.公共設施、本建物附屬之建物、主建物之增建面積、地下 室停車空間,不另外加收鑑定費用(含原囑託鑑定函漏列該 部分,而追加補鑑定者)。但單獨就該部分鑑定者,不在此 限。 3.鑑定之建物及土地合計2筆建號、地號以內者,按表列收 費。 4.建物及土地合計超過2筆建號、地號者,如位於同ㄧ鄉鎮市 者,第3筆起每增加一筆加收500元;如跨不同鄉鎮市者, 第3筆加收700元,第4筆起每筆加收500元 (合計10筆以內 者) 。 5.建物及土地合計超過10筆建號、地號者,自第11筆起每筆 以400元收費。 |
上述兩鄉以外彰投地區 | 2900元 | |||
建物及其座落土地 (二筆以內) |
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 | 3300元 | ||
上述兩鄉以外彰投地區 | 2900元 | |||
2 | 土地 (二筆以內) |
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 | 3300元 | 1.鑑定之土地在2筆以內者,按表列收費。 2.土地如超過2筆以上者,而位於同一鄉鎮市內者,第3筆起 每增加ㄧ筆加收500元;如跨不同鄉鎮市者,第3筆加收700 元,第4筆起每筆加收500元。(10筆以內) 3.土地合計超過10筆者,自第11筆起每筆以400元收費。 |
上述兩鄉以外彰投地區 | 2900元 | |||
3 | 農林作物 | 視個案收費 | 移送機關(債權人)如認個案鑑定費用收取不合理,得由本分署邀請鑑定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得改由其他鑑定人鑑價。 | |
4 | 動產 | 視個案收費 | 移送機關(債權人)如認個案鑑定費用收取不合理,得由本分署邀請鑑定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得改由其他鑑定人鑑價。 | |
5 | 無體財產權 | 視個案收費 | 移送機關(債權人)如認個案鑑定費用收取不合理,得由本分署邀請鑑定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得改由其他鑑定人鑑價。 |
註: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第六點前段規定「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報酬,均併計於鑑定費用內。」;第八點「稅金及規費應由鑑定人自行負擔,不得另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