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長與民有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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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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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首長與民有約要點
一、本分署為瞭解民意、解決民困、加強為民服務,以建立清廉、效率、親切之全民政府,特制定本要點。
二、首長與民有約」時間為每月第二、四週星期三下午三時,但有必要得隨時辦理。
三、民眾申辦「首長與民有約」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於預定時間三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送交本分署秘書室總收發人員,
於本分署通知後準時與會,遇有民眾臨時陳情事項,臨時提出申請者,本分署亦得視業務情況,機動辦理。
四、如約定時間因故變更,本分署得以電話通知延期。
五、參加「首長與民有約」民眾,應穿著整齊,遵守秩序,於提問請簡明扼要,態度平和,並以與本分署業務相關者為限,如有
不當之行為,本分署得隨時制止或終止之。
六、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如已核准者,得隨時取消資格:
(一)未成年者。
(二)申請時未載明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陳情事由者。
(三)有吸毒、酗酒、喧鬧、破壞及精神異常等不當行為者。
(四)同一問題已經處理,再提出相同申請者。
(五)聚眾陳情或蓄意滋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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