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如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理由,證明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或罰鍰),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之規定,斟酌欠稅(或罰鍰)金額之多寡,核准二至七十二期之分期繳納。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得命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