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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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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個月薪水31,000元,要養老婆、2個小孩,扣掉房租、家用後,已所剩無幾,現在被你們扣押三分之一的薪水,根本沒法過日子?可否不要扣薪,讓我依能力一個月繳500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30
  • 資料點閱次數:3555

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之規定,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七十二期,且不得逾越執行期間,並應酌留廢止分期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所需之期間。依法發出扣薪之執行命令後,始申請分期者,除了期數需符合上述分期規定外,金額亦不得少於應扣薪之數額。台端請求每月自繳500元,並不符合分期規定。但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之薪水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不得為強制執行。台端如確有特殊情事,得以書面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由承辦股專案簽請主管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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