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回首頁

:::

欠費金額超過多少錢才會被限制出境?要如何辦理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6
  • 資料點閱次數:2198

一、義務人如有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行政執行機關即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出境),無欠費金額之限制。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二、清償全數欠費或提供擔保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解除限制出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