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服務工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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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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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繳款、申請延期或其他口頭報告
1.由義務人至本分署向承辦書記官或執行員辦理並至移案機關派駐人員處繳款取得收據後再由服務台人員引導離開。
2.如向承辦書記官或執行員辦理申請延期應製作筆錄或報告後再由服務人員引導離開。
※義務人投書反應意見或陳情、請願
義務人向本分署民眾意見箱投書反應,交由人事室(兼辦政風業務)簽會相關單位後呈報分署長,或於會客室接受義務人陳情、請願,由行政執行官及秘書室辦理並簽會相關單位後呈報分署長,製作筆錄或報告後由服務台人員引導離開。
※遞送異議狀
由收發室收案後送交分署長初核,再由分案室分文至承辦書記官或執行員後依聲明異議程序辦理或依書狀內容辦理或函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