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2月9日法務部增訂禁奢條款強化執行公權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8
- 資料點閱次數:3758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係執行機關運用法律賦予之各種強制措施,達成義務人履行繳納義務之目的,其執行成效攸關公權力之落實、國家財政收入及民眾守法觀念之養成等,與公益有密切關聯。鑑於義務人如欠繳達相當金額之公法上金錢債務,且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卻仍享受奢華生活,對於大多數守法履行義務之民眾,極不公平。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升執行效能,有於行政執行法增訂,強制措施必要,另考量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爰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擬具「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行政執行處得對符合一定要件之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以禁止其奢侈浪費,並明定禁止命令之限制事項、應踐行之調查程序、審酌之因素及違反禁止命令之法律效果。
附件下載
-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修正條文 (PDF檔).pdf116 KB 107-11-03 下載次數: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