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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未繳稅費、罰鍰等宣導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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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未繳稅費、罰鍰等宣導事項

 

一、滯欠牌照稅、未繳燃料費,應加徵滯納金、處罰鍰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之規定如下:

(一)未依限繳納需增加繳納滯納金、罰鍰及強制執行必要費用

   1、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汽、機車所有人或使用人逾規定繳納期限者,每逾2日按其滯欠金額加徵1%滯納金,至逾30日為止,即最高加徵15%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

      例如:

      滯欠1,600C.C.汽車牌照稅逾30日仍未繳納,須繳納滯納金1,068元(即本稅7,120*30/2*1%1,068元)。

      601C.C.1,200C.C.紅牌重型機車牌照稅逾30日仍未繳納,須繳納滯納金648元(即本稅4,320*30/2*1%648元)。

   2、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至30條規定處罰鍰:逾期未完稅之汽、機車,在滯納期滿後,及領用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違反規定使用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汽、機車使用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例如:

      1,600C.C.汽車,牌照稅逾30日仍未繳納,使用公共道路(包含動態之「行駛」及靜態之「停放公共道路」)按查獲次數連續處罰,1年內第1次查獲,處以應納稅額0.3倍罰鍰2,136元(7,120*0.32,136元);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時,處以0.6倍罰鍰4,272元(7,120*0.64,272元)如係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經查獲者,按上述情形分別處以0.6倍、1.2倍罰鍰,分別為4,272元、8,544元(即7,120*0.64,272元、7,120*1.28,544元)。

      601C.C.1,200C.C.紅牌重型機車牌照稅逾30日仍未繳納,使用公共道路(包含動態之「行駛」及靜態之「停放公共道路」)按查獲次數連續處罰,1年內第1次查獲,處以應納稅額0.3倍罰鍰1,296元(4,320*0.31,296元);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時,處以0.6倍罰鍰2,592元(4,320*0.62,592元)如係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經查獲者,按上述情形分別處以0.6倍、1.2倍罰鍰,分別為2,592元、4,320元(即4,320*0.62,592元、4,320*1.25,184元)。

   3、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汽、機車所有人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罰鍰:汽車處300元至3,000元,機車處300元至600元。

      例如:

      汽車累計欠繳金額未滿6,000元者,逾期未滿1個月繳納者,處300元罰鍰;累計欠繳金額6,000元以上者,逾期4個月以上繳納者,處3,000元罰鍰。

      機車逾期未滿1個月繳納者,處300元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繳納者,處600元罰鍰。

   4、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傳繳通知之郵資、查封動產、不動產之鑑價,扣押存款、薪資等債權,第三人因配合執行機關為執行時所支出費用等皆為執行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移送機關代為預納,並向義務人取償。例如:傳繳通知等雙掛號郵資每件34元、不動產鑑價費2,000元起、扣押存款每家金融機構收取手續費200元起。

(二)行政執行官依行政執行法及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可採行強制執行之手段

   1、準用強制執行法:動產查封、拍賣或變賣;不動產查封、拍賣、強制管理;扣押存款、薪資等金錢債權。

   2、限制出境(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

   3、向法院聲請拘提(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

   4、暫予留置向法院聲請管收(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7項)

   5、向法院聲請管收(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

二、汽機、車向監理機關報廢程序:

(一)應備證件:

   1、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2、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

   3、行車執照。

   4、號牌:汽車2面,機車1面,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2面。

(二)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如有違章、欠稅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3、車輛失竊應附警察機關之報案證明(其牌照稅繳至失竊日,燃料費繳至失竊日止)。

   4、不過戶註銷可登報催告,並於7日後檢附催告報紙或憑已送達之郵局存證信函辦理。

   5、拍賣註銷如牌照不齊全者,應附拍賣機關之證明。

   6、車主死亡註銷,請附車主死亡證明或全戶戶籍謄本及法院認證書、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繼承人身分證正本辦理。

 

一、汽、機車車主有無滯欠費用及罰鍰查詢方法:

(一)查有無滯欠燃料費:

   1監理服務網App查詢或上網至監理服務網首頁>汽機車>燃料費>汽燃費查詢及繳費。

   2、持證明文件就近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查詢,或以電話查詢。

(二) 查有無滯欠交通罰鍰:

   1監理服務網App查詢或上網至監理服務網首頁>駕駛人>交通違規>交通罰鍰(含強制險)查詢及繳納。

   2、持證明文件就近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查詢,或以電話查詢。

二、燃料費繳納方式 :

(一)請持繳納通知書至各銀行公庫繳納。

(二)利用電話語音轉帳方式繳納(轉帳電話:412-1111412-6666,按用戶碼169#),再依語音指示鍵入相關資料。

(三)持任何銀行金融卡至ATM自動櫃員機繳納(跨行金融卡需自付手續費15)

(四)若您在金融機構設有活期存款帳戶,可辦理自動轉帳扣繳,只需填妥繳納通知書所附之委託轉帳代繳汽車燃料使用費約定書,裝入信封貼妥郵票,寄回所在地監理單位收,即可自次期起由您的帳戶中自動扣繳。

三、繳納通知書之補發 :

(一)利用7-11ibon、萊爾富之Life-ET、來來OKokGo或全家便利商店之FamiPort多媒體資訊機補單繳費。

(二)自用車及機車汽車燃料使用費於每年7月徵收。營業汽車於每年36912月分四季徵收,開徵期限內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者,請洽全國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三)暫住外縣市者,可就近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及繳納。

(四)已繳納之燃料使用費收據,請妥為保存,如車輛辦理檢驗或各項異動登記,請攜帶繳費收據之正本,以便查核。

四、有關因汽燃費延遲繳納所處罰鍰及交通罰鍰部分,尚未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前可至全國監理機關(裁決所)或超商補單繳納;如已移送執行時,只能在監理服務網平台查詢有無滯欠罰鍰,無法在「線上繳費」或至超商補單繳納;需至全國監理機關(裁決所)補單繳納、亦可持分署印有繳款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於限繳期日前至四大超商繳納,或持信用卡至分署臨櫃繳納,及依傳繳通知注意事項辦理繳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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