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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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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104年度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9
  • 資料點閱次數:7355

彰化分署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

102.1.1生效

編號 鑑定事項 地 區 收費標準
(新臺幣)
備註
1 無基地建物
(二筆以內)
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 3300元 1.建物與基地合併鑑價時,就建物所坐落之基地部分,不再
  依土地之收費標準另外收取費用。

2.公共設施、本建物附屬之建物、主建物之增建面積、地下
  室停車空間,不另外加收鑑定費用(含原囑託鑑定函漏列該
  部分,而追加補鑑定者)。但單獨就該部分鑑定者,不在此
  限。

3.鑑定之建物及土地合計2筆建號、地號以內者,按表列收
  費。

4.建物及土地合計超過2筆建號、地號者,如位於同ㄧ鄉鎮市
  者,第3筆起每增加一筆加收500元;如跨不同鄉鎮市者,
  第3筆加收700元,第4筆起每筆加收500元 (合計10筆以內
  者) 。

5.建物及土地合計超過10筆建號、地號者,自第11筆起每筆
  以400元收費。
上述兩鄉以外彰投地區 2900元
建物及其座落土地
(二筆以內)
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 3300元
上述兩鄉以外彰投地區 2900元
2 土地
(二筆以內)
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 3300元 1.鑑定之土地在2筆以內者,按表列收費。

2.土地如超過2筆以上者,而位於同一鄉鎮市內者,第3筆起
  每增加ㄧ筆加收500元;如跨不同鄉鎮市者,第3筆加收700
  元,第4筆起每筆加收500元。(10筆以內)

3.土地合計超過10筆者,自第11筆起每筆以400元收費。
上述兩鄉以外彰投地區 2900元
3 農林作物   視個案收費 移送機關(債權人)如認個案鑑定費用收取不合理,得由本分署邀請鑑定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得改由其他鑑定人鑑價。
4 動產   視個案收費 移送機關(債權人)如認個案鑑定費用收取不合理,得由本分署邀請鑑定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得改由其他鑑定人鑑價。
5 無體財產權   視個案收費 移送機關(債權人)如認個案鑑定費用收取不合理,得由本分署邀請鑑定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得改由其他鑑定人鑑價。

註: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第六點前段規定「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報酬,均併計於鑑定費用內。」;第八點「稅金及規費應由鑑定人自行負擔,不得另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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